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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三批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扬尘污染)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利用无人机航拍、便携式设备检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精准查办一批大气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助力提升空气质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提升大气污染精准防控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个涉扬尘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厦门银城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银城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围墙北侧和西侧未设置喷淋系统,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未建设防尘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6万元。

  典型案例二

  厦门天城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天城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处于建设状态,生产车间内外堆放大量建筑废渣土,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废渣土堆旁及进出道路积尘明显。

  

  建筑废渣土露天堆放,厂区道路积尘明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3万元。

  典型案例三

  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分选车间北侧有大量原料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周边道路未硬化,大量粉尘堆积,起风时扬尘情况严重。

  

  分选车间北侧大量原料砂土露天堆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5303万元。

  典型案例四

  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会同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有一辆铲车正在进行装载砂土作业,配料仓未配套抑尘设施,扬尘情况明显。

  

  作业现场未配套抑尘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025万元。

  典型案例五

  晋江市扬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扬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陶土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围堰、苫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

  

  陶土原料大量露天堆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3857万元。

  典型案例六

  长汀县利升竹制品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汀县利升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北侧和西南角露天堆放木炭碎渣、竹炭碎渣等物料,堆放的场地无遮盖、无围挡也无防渗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厂区木炭碎渣、竹炭碎渣露天堆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4286万元。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stdt/202409/t20240914_65183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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