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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恒源大沟整合矿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沙湾市恒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恒源大沟整合矿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报批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恒源大沟整合矿井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国家规划的新疆沙湾矿区东区,行政区划属沙湾市东湾镇。井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43′37″,北纬43°55′08″。项目由原恒源大沟矿井60万吨/年和天富小沟四号斜井60万吨/年整合,整合后规模为120万吨/年。井田面积为8.79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约7282万吨,服务年限43.3年,为低瓦斯矿井。采用主-副平硐开拓方式。本次整合矿井工业场地主要是在原天富小沟四号斜井工业场地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整合后原恒源大沟矿井工业场地部分设施保留。矿井共布置3条井筒,分别为主平硐(扩建)、副平硐(扩建)、回风平硐(扩建),配套建设主平硐井口房(利旧)、副平硐井口房(利旧)、选煤厂(新建规模为120万吨/年)、全封闭储煤场、矿井水处理站(利旧)、生活污水处理站(新建)、矸石周转场(新建)、道路等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6.1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15.19公顷,临时占地面积约1.0公顷。本项目总投资约100055.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84%。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恒源大沟整合矿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45号),项目符合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严格落实将水沟河沿河流向矿区方向外扩1千米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矿区西北角涉及0.233平方千米基本农田划定为禁止开采区,严禁越界开采,并按规范要求对工业广场、采空区、矿区边界、基本农田、村庄以及矿区周边的水沟河等留设保护煤柱,确保对周边敏感目标影响降至最低。建立地表沉陷、裂缝、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严格落实随沉随填、及时复垦等保护措施,严禁煤炭开采对井田内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绿化灌溉;施工废水经废水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降尘用水等;矿井涌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和绿化等。运营期选煤厂生产废水、矿井涌水经现有矿井水处理站采用“予沉→混凝→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回用于降尘洒水、绿化等。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处理+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回用于绿化、降尘用水等。冬季处理后全部用于锅炉补水。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本项目水沟河、基本农田留设保护煤柱等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含水层、基本农田造成破坏;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油脂库、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事故收集池等区域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设置截、排水设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暖依托现有的生物质锅炉。严格落实煤炭输送、筛分、干选、储存等全过程全封闭措施;矸石周转场、智能干选车间、输煤走廊、全封闭储煤场等设施和各转载点和落煤点等区域及运输过程须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掘进矸石在矸石周转场暂存后用于填垫工业场地、场外公路路基;弃土全部用于工业场地平整;运营期煤矸石堆放至矸石周转场,后期用于矿区塌陷区治理和充填采空区等;洗选矸石全部外售;矿井水处理系统煤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掺入产品煤销售;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沙湾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危废暂存间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置围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按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四、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09/390b88df413e456b9d5701739d590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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