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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 减量替代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30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以下简称《替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出台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的省份。《试行办法》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把降碳责任落实到具体企业和“两高”项目,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倒逼“两高”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政策实施以来,通过关停淘汰落后“两高”项目,为50余个新建“两高”项目提供碳排放要素保障的同时,共减少碳排放量400余万吨。但是,《试行办法》实施两年以来,我省对“两高”行业的产业政策做了多次优化调整,导致该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出现不一致。另外,还存在替代源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替代源核算数据获取难度大,碳排放核算方法相对复杂,替代源形成时间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替代方案编制需进一步统一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试行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替代办法》,历经调研座谈、文本编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于近日正式印发。

二、决策依据

  202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加强新上“两高”项目源头管控,在现有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四个减量替代”的基础上,首次要求实行碳排放减量替代。

  202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鲁政字〔2022〕242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

  2022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关于明确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4〕30号)《关于促进轮胎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4〕487号)等文件,不断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

三、出台目的

  一方面,不断优化“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拓展碳排放替代源,简化替代源核算方法,切实强化重大项目碳排放要素保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强化碳排放源头防控,通过碳排放减量替代确保“两高”行业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防止一批落后产能、过剩产能、低效产能盲目上马,推动“两高”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助力实现“双碳”战略。

四、主要修订内容

  《替代办法》共20条,较《试行办法》增加了8条,且根据条目内容划分为5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替代源和指标管理、减量替代方案、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一是根据当前2030年前二氧化碳达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替代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二是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将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1:1.1。三是明确了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替代源和指标管理。一是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源,将节能技改、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等纳入替代源范围。二是明确了替代源形成时间的认定标准。三是优化了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方法,明确碳排放削减量按照设计值进行核算,进一步简化了替代源核算数据的获取难度。四是按照煤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要求,将煤电行业指标相对独立管理,明确煤电行业碳排放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新上大型煤电机组和高效背压机组。

  (三)减量替代方案。一是明确新建“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增量,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二是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明确“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未增加产能和碳排放的项目”“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发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项目”无需制定替代方案。三是对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碳排放削减量可以从拟实施的替代源削减量中预支,将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投产的必要条件。

  (五)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并设定5年有效期。

五、重要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调剂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主要支持省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

  (二)从来源范围、形成时间认定标准、核算方法等方面优化了替代源管理要求。进一步拓展替代源,首次将节能技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等纳入替代源范围。明确了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节能技改、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对于替代源形成时间,要求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关停或投产文件,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或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情况为准。替代源减排量的核算与新建项目保持一致,统一按照设计产能核算。

  (三)细化了减量替代方案编制要求。从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和用能情况、碳排放情况、替代源落实情况、结论建议、附件等方面提出了替代方案的基本框架。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增量,编制替代方案。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首次提出允许建设项目所需的碳排放指标,从拟实施的替代源削减量中预支。

  (四)衔接“两高”项目管理政策,优化了部分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对煤电行业碳排放指标实行相对独立管理,要求煤电行业碳排放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新上大型煤电机组和高效背压机组,由设区市收储后优先统筹用于市域内新上煤电项目,富余部分由省级收储后统筹调配。对于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未增加产能和碳排放的项目,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发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项目,无需制定替代方案。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的通知

  专家解读 |《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408/t20240812_475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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