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环保资讯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非法排放废水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雨排口风险隐患专项整治专项行动计划,到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南侧有一块荒地,该地块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措施,荒地东北角有一个吨桶,吨桶内有约900升黄色废水,吨桶南侧荒地里有多处洼地,洼地内积存有黄色废水。海安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厂区内南侧荒地里的黄色废水进行采样,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DHJ231650),报告显示荒地里的黄色废水化学需氧量最高值为148000mg/L。在海安生态环境局的监管下,企业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废水进行处置。
进一步调查发现,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法国人,日常生产经营交由生产经理全面负责。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单位维修人员用叉车将装有废水的吨桶运到厂区南侧荒地,打开吨桶的阀门直接排放废水,废水渗入土内,最近一次排放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累计排放约8桶。

  

  磋商修复

  2023年3月,海安生态环境局和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出具《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本次实际发生费用合计192500.5元。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计算,系数为1.275,惩罚性赔偿费用7123元。2023年9月28日,海安市检察院向海安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同时,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检察院帮助企业对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遗漏污染物和国有土地用地问题进行了整改,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上述损害事实及评估意见,2023年10月19日,海安生态环境局向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赔偿意见书,与海安市检察院一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当场同意进行赔偿,并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同意赔偿199623.5元。目前该案已修复到位,惩罚性赔偿金于2024年3月12日用于开展补植复绿。该案件也作为典型案例纳入了海安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案件库,通过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

  由于本案受污染土壤面积较大,废液长时间渗透到地下的影响难以估量,于是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连续2年分4个批次对地下水开展监测,直至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发生反弹。

  

  

  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本案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重点围绕赔偿义务人违法事实,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排放去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内容开展调查,在固定行政处罚证据的同时为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后续评估结果准确。

  二是创新开展惩罚性赔偿。2022年3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本案中该单位将超标废水直接排放在厂区空地,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依规适用惩罚性赔偿,起到良好警示教育意义。

  三是强化沟通交流,促成南通首起外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本案中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法国人,由于文化差异,其在磋商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政策不了解。为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机关从法律法规、环保政策、评估结果等角度向赔偿义务人讲清其损害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通过委托代理人向法定代表人传达,促成其理解配合,积极进行赔偿修复。

  四是丰富修复方式,推动环境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及生态修复。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将惩罚性赔偿金全部用于补植复绿进行替代性修复。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海安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修编,加大了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五是强化后续监管,确保环境修复到位。持续开展地下水监测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本案由于受污染土壤面积较大,废液长时间渗透,对地下水的影响难以估量,因此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连续2年分4个批次对地下水开展监测,直至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发生反弹。本案通过磋商,让企业对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进行多次评估,地下水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且达到稳定状态,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了评估,确保修复实效。

  六是强化部门联动,推动企业各项问题改善。在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一同开展应急处置、评估磋商、修复监督等工作,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支持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一并解决企业土地利用问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单位存在国有土地用地问题,经检察机关监督,该企业办理了二期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督促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掘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的空间格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8/26/art_84025_1133403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