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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江某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苏州)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江某、盛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苏州高新区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虎丘区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盛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与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取证,为鉴定评估提供必要证据基础,明确涉案林地面积,周边树种种植密度,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同时,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东渚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专家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

  

  磋商修复

  2023年2月27日,虎丘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与孟某开展诉前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由孟某自愿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与同案当事人江某、盛某共同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系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建)承担补种苗木养护责任,支付养护费用3万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2023年5月,孟某完成108吨碳汇认购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

  

  鉴于孟某系收购林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主动认购碳汇,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因江某、盛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持续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400棵,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2023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与江某、盛某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因江某、盛某虽有履行意愿但无力承担1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虎丘区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分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形成《植树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由江某、盛某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目前,江某、盛某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320余棵,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以此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参与磋商全过程是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的延续,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由环境损害引发的各类诉讼的联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系全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多部门协同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属地街道,立足专业,突破了部门和条线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司法助推、多元共治。综合考虑原址无法完全修复、当事人从事林木收购相关职业具有补植复绿的便利条件等因素确定替代性修复方案,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自觉融入“双碳”国家战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资源惩罚性赔偿,采取认购碳汇、劳务代偿、异地补植复绿等多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化,由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同时,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为实现“双碳”国家战略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检察助力。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8/19/art_84025_11328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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