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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精神,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推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针对2024年6月底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其中,重点检查登记行业类别为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家具制造(2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等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登记质量检查任务和要求的,按其要求推进落实。

  二、工作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开展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其他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抽查,总体检查数量不少于各区排污登记单位总数的5%。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市管企业开展排污登记规范性检查,对全市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开展大数据筛查并组织各区对筛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资料检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以资料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登记数据,比对环评等相关资料,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对于资料检查存疑,尤其是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应组织对相应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确认,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四、时间安排

  (一)区级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区内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市局抽查

  我局于8月底前完成排污登记管理类别准确性的大数据筛查并推送各区开展复核,10月底前组织完成对各区自查工作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问题整改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推进问题整改,于今年11月底前落实整改闭环,并将排污登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五、检查内容

  对照《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比对环评审批系统相关信息,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管理类别准确性应结合排污登记填报信息及环评文件等材料,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

  登记信息的规范性包括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完整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登记表中的产品、工艺、燃料、辅料、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合规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单位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辅料使用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核查排污登记单位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登记信息一致,确认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以及核实企业关闭、停产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是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夯实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的重要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请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详见附件1)。

  (二)分类处理问题,落实整改闭环

  针对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完整性和规范性问题的,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完善排污登记信息,依法变更登记;对无需登记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注销排污登记表,及时更新本市固定源信息库;对经核实涉嫌存在降级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好执法监管闭环。

  (三)加强帮扶指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宣贯和专题培训,提升排污单位对于排污登记工作的认识,提高排污单位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技术能力;同时加强对排污登记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降级管理、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吴轩

  电 话:23115621、23116963

  邮 箱:wux@saessep.com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2. 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负责人/联络人

  单位

  所属部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

  负责人

  

  

  

  

  

  联络人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0821/04fe992449b144028435e3a08b7e05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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