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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案例一、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科技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兵团生态环境局检查组所提供线索,对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总排口超声波流量计下方放置一块金属板,横置在巴歇尔槽与超声波流量计探头之间。经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在放置金属板时,实时流量为5.81L/S左右,去除后实时流量变为10.05L/S左右。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该公司环保车间魏某、李某等4名员工分别多时段在巴歇尔槽与超声波流量计探头之间放置了不明物品,阻断了超声波流量计的正常监测路径,干扰了流量计的正常测量,篡改了流量计的监测数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9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当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水在线监测设施。2023年11月24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为防止证据灭失,对该公司现场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以及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的监控视频硬盘录像机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7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24年3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环保车间主要负责人员许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行为是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惩戒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维护社会公平秩序。本案中违法企业伪造监测数据,执法人员得到线索第一时间迅速调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同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协作,及时移交案件线索,提供环保专业技术支撑,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今后,还将积极推进源头治理,规范企业、在线监测、运维的管理,强化事前预警能力,提升法治教育水平,组织开展各类以案释法活动,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筑牢企业合法经营的思想防线,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

  

  案例二、第十三师新星市某化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兵团生态环境局案件推送线索,对新疆某化工公司年产4万吨甲醇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存在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经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该化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组织开展了自主验收,并出具了“通过验收”结论。验收报告中未调查脱硫渣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未对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效率进行监测。属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关键内容缺失”的情形,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90天内重新组织开展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024年3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对其分别做出罚款30.758万元和6.804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上述公司及个人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规定时间内,上述公司及个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3月13日,经法制审核后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30.75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804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本案中,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自助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给妄图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验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组织验收,不能仅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对验收“走过场”敷衍了事,倒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案例三、第二师铁门关市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污水处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公司污水自动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氨氮、总氮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为验证该公司在线设备数据准确性,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实该公司氨氮、总氮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1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5日,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2024年1月2日发现的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开展复查工作,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月3日至1月5日之间,氨氮和总氮浓度仍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限值。2024年1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21.966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其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1月23日,经法制审核后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2日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96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43.932万元的罚款及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2024年2月5日,经法制审核后对该公司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43.932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近五年以来,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第一张按日连续处罚罚单,对于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严惩,绝不姑息纵容。给所有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心存侥幸的企业形成严厉震慑。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手段提高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有效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主体施以持续压力,迫使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有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j.xjbt.gov.cn/c/2024-06-27/8351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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