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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7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和《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两个条例的立法目的、意义、过程以及特色亮点作新闻发布,并详细介绍《条例》贯彻执行思路措施等。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六条,用“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五个专章,将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制度化、具体化。内容上重点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三线一单”、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等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构建全域保护和系统治理新格局;突出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突出绿色低碳发展、弘扬高原生态文化、加强制度保障创新,专门设置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一章,对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等作出规定。《条例》的制定为国家出台相关生态条例提供了“青海智慧”、打造了“青海样板”。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三十二条,在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职责等多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从内容上,实现了水利工程范围全覆盖,通过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职责、完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理顺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将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规定“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应当综合考虑各类水利工程功能,统筹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灾害科学防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突出规划引领、完善制度、评估退出,同时对提升水利工程智能化管理水平也作出了规范;实行水利工程分区保护,落实水利工程定期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制度,明确水利工程降等、报废的处置措施,强化鉴定、评价结果运用,完善水利工程运行制度机制,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智慧水利建设、水量调度、防汛抢险等作出规定,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优化了制度供给。

  来源丨青海日报 记者 乔欣


原文链接:https://sthjt.qinghai.gov.cn/xwzx/szyw/202407/t20240730_12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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