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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依法关闭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提出,分类处置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强化非煤矿山源头管控、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共八个方面内容。

  《措施》提出,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

  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对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等办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对不符合保留条件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应明确关闭后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及责任履行时限并向社会公告,由有权限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吊销)手续,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保留的,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加快办理。

  科学合理设置矿权。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新立露天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

  科学确定生产建设规模。非煤矿山设计单位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

  严格实质内容审查。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生态保护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407/t20240729_239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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