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生态环境局“五举措”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一个重要制度。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工作,“五举措”积极推动各成员单位将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制度机制,明确职责责任。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案件办理职责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途径。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协议确认、提起诉讼、生态修复、资金管理等案件办理全过程工作机制。
组织全面排查,准确筛查线索。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是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实践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组织成员单位从十个渠道对案件线索进行筛查,不断深挖线索来源。2024年以来,组织全面梳理和排查线索2次,已筛查相关案件线索19件。
加强调度督导,跟踪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月调度各成员单位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情况。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发督促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另一方面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协助办案单位深入分析排查不到位和案件未办结原因,加强联动协调,积极与省厅、鉴定机构沟通协调,因案施策,及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创新赔偿方式,引导代偿修复。为了给企业减负,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时,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积极引导企业从生态“破坏者”变成“保护者”。劳务代偿方式同时兼顾了生态资源保护与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以来,我市共办理16起公益性劳务代偿案件。
加强政策宣传,营造社会共识。我局积极利用民法典宣传月、六五环境日等契机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环保投资,加强环境管理,通过绿色清洁技术提升市场竞争优势。通过宣传持续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增强公众参与监督实效,凝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社会合力。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ywdt/ssdt/dfdt/202407/t20240716_326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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