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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 将管控情况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人为活动管控、调整和占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共14个条款。《办法》内容详实,具有4个特点。

  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其它区域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明确10个方面43类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管护巡护、科学研究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考古调查等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等。

  明确有限人为活动监管要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符合管理要求进行认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级政府逐级报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明确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管理除有限人为活动外,允许确实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具体由县级政府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逐级报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同时,《办法》提出拟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中阐明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理由、空间分布及重叠面积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省级相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开展督察和监督,将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ywdt/ssdt/stdt/202312/t20231211_2931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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