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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三举措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一个重要制度。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坚持高位推动、协同发力、突出实践,有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高位推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市委、市政府及滨海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初步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市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列入《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具体制度要求》,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每年各县市区需向市委、市政府提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告》。

  协同发力,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衔接。针对案值较小(不超过30万元),违法情形基本均为大气、水排放超标。针对这类案件,如何快速计算、确定“案值”成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展的关键工作。在办理简易程序过程中,通过专家业务指导逐步提升办案水平。加强司法协同。环保、检察等部门建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不断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案件办理、加强损害赔偿衔接、密切联络沟通等四种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探索履“约”减“责”模式。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磋商,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赔偿义务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签订赔偿协议的,酌情从轻或减轻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突出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一是加大重点案件办理力度。紧盯重点案件,对于赔偿义务人众多、损害赔偿额度高等磋商难度大的案件。针对赔偿额较大的案件,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精准评估,推动案件的办理,使赔偿义务人及时赔偿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二是不断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质量。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案件,采取专家评估意见的简易认定程序;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步开展,应急处置费用与生态环境损害一并追偿,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dsdt/202404/t20240417_4719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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