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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大行动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以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3市为重点区域。到2025年,山东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9%,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5.07万吨、9.52万吨。”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的《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

  《实施方案》指出,开展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要严格环境准入,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除外)全部整合退出。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

  各市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

  《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要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到2025年,全省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

  《实施方案》指出,实施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要加快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强油品监管。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

  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继续清理整顿违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

  完善秸秆禁烧监管体系,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实施方案》确定,开展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化扬尘污染治理,推进矿山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

  推进矿山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推进“人防”“技防”结合,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开展VOCs液体储罐专项治理。

  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环保绩效提级行动,推动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或行业引领性企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到2025年,全省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实施方案》明确,开展管理体系完善提升行动。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2025年年底前,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其余12市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各阶段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行动。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各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开展光化学监测。持续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

  各市、县(市、区)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查处。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到2025年,各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

  《实施方案》确定,实施政策体系引导提升行动。完善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研究、氨逃逸控制研究,完善支撑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相关技术指南(规范)。按照VOCs自动监测、大气氨排放监测与遥感监测等技术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加大清洁取暖改造、运行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环保金融项目库作用。持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实施方案》指出,开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行动。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推进信息公开,实施全民行动。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全力协调推进。

  抓实抓细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407/t20240717_4743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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