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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临淄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记者 王文硕

  “我们搭岭村东头的垃圾存放地经过生态修复后变成了大家的休闲中心,村里环境好了,还被评为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

  “矮槐树村地势低洼,以前逢雨季必涝,现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把问题解决了,大家心里舒坦了。”

  农村环境变好了,村民心里乐开花。这是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融入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

  为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打造群众切身受益的生态环境修复成果,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以下简称临淄分局)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方式方法,采取“赔偿金+替代修复”的形式建立多处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打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思路。

  探索开展替代修复,强化赔偿资金监管

  临淄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文忠说:“我们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筛查线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企业主动承诺赔偿为切入点,启动调查、委托鉴定评估,后续依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启动索赔程序,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对因违法排放污染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无法实施原位修复的案件,以及轻微环境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临淄分局要求赔偿义务人除缴纳赔偿金外,可选择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模式参与生态修复。

  替代修复过程中,充分尊重赔偿义务人的意愿,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如义务劳动、植树绿化、资金给予、机械施工等。高质量完成磋商协议内容后,由属地镇(办)或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在资金监管及项目维护方面,临淄分局探索出了“谁受益,谁监管”的实用模式。投入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建设的参与方式和小额资金,属于缴纳赔偿金之外的补充责任,由镇(办)监督村委实施。修复项目由所在镇(办)和村委制定可行性建设方案,经临淄分局同意后实施,赔偿义务人要根据损害赔偿协议内容确定的参与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基地施工建设,由村委安排人员监督实施;以资金补助方式参与的,资金打入村委账户,由镇(办)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基地建设期结束后由镇(办)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确保赔偿义务人的投入与基地建设达到预期效果,后期管理由项目实际受益村委负责。

  灵活选择修复方式,切实惠及区域群众

  王文忠说:“为最大限度达到替代修复效果,经全区各镇(办)申报,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场所、地块,启动的修复项目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综合考虑对环境质量影响因素,有效利用荒地、城市边角等地块,达到最佳效果。”

  在临淄区金山镇搭岭村,因村民长期倾倒生活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临淄分局与金山镇政府商定在此建设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由搭岭村完成规划设计。

  临淄分局先后协调文新环保、富丰化工、管仲环保等12家企业,通过出资、提供苗木、安排机械施工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完成污染物清除并植树绿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后期,金山镇政府陆续配套了娱乐设施、生活设施、警示教育设施等。经过两年的共同努力,现在搭岭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生态环境怡人,搭岭村还被评为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

  位于临淄区辛店街道的矮槐树村,因地势原因,每年雨季,果园、农田都会被淹没,雨季防涝和生活污水治理迫在眉睫。2023年,临淄分局与辛店街道办事处对接,确定在矮槐树村乌河源头建设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由矮槐树村完成公园设计。

  临淄分局先后协调临淄热电、泰晟达化工、旭佳化工、高速物资等6家企业参与建设,已完成乌河源头及河道清理疏浚,维修溡源桥增加河坝,乌河岸坡进行花草种植,还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知识展示栏,以齐文化故事展现方式对河岸墙壁进行彩绘,重现当年临淄八景之一“矮矮槐荫夏日浓”的景象。

  临淄分局局长孙侃明表示,下一步,临淄分局将进一步创新思路,破解建设中存在的补助资金少、建设周期长等难题,充分利用好镇(办)监督作用,保障项目建设到位,维护到位,持续释放生态效益,为美丽临淄建设再添新力。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407/t20240710_4742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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