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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疆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淖毛湖矿区兴盛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1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新疆疆纳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新疆疆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淖毛湖矿区兴盛露天煤矿改扩建项目(1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疆纳矿字〔2024〕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煤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规划矿田面积32.53平方公里,可采煤层2层,剩余可采储量2.77亿吨,剩余服务年限18年。采区划为首采区、二采区、三采区,首采区剩余服务年限1.6年,二、三采区正在同时开采。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剥离工艺,采煤采用半连续工艺和轮斗全连续工艺,设计生产能力1400万吨/年。该煤矿已违法建成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储运工程、公共工程、环保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轮斗全连续试验生产系统(规模500万吨/年)及配套轮斗仓1座、智能化转载站1座、半固定式破碎站1座(规模3000吨/小时)及配套一号封闭式原煤储煤棚1座(储量5万吨)、西外排土场(总面积2.5平方公里)、蓄水池1座(容积4000立方米)、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危废暂存间1座等主体和辅助工程,项目违法建成工程已基本满足1400万吨/年生产能力条件。该煤矿擅自违法扩建并投入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改扩建是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建选煤厂1座(1400万吨/年)、封闭式原煤储煤棚1座(储量5万吨)、1900米带式输送机栈桥等工程。该煤矿不设燃煤锅炉,采用电采暖及空气源热泵采暖。产品煤外运依托矿区规划的北部矿区铁路专用线,与既有的矿区东部支线接轨,最终通过红淖铁路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环评,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铁路专用线未建成之前产品煤通过汽车外运。

  该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淖毛湖矿区规划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所在区域位于诺敏戈壁荒漠化敏感生态功能区,属于山前堆积倾斜平原和剥蚀丘陵地貌,主要为裸岩石砾地、采矿用地。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砾幕层,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及周边无居民水井分布,评价范围内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无常年性地表水体。开采区主要破坏第四系透水不含水层及煤系含水层,预测基本无矿坑涌水产生,煤炭开采对地下水资源影响较小。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噪声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及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尽早实现全部内排,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做好地表砾幕层、第四系地层中砂砾和砂岩层的收集堆存管理工作,用于后期生态修复。对达到排弃高度的内、外排土场及时采取铺压砾石、削坡整形、洒水结皮等修复措施。开展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对现有排土场到界区域以及清理后的露天临时堆煤迹地开展生态修复。开展砾幕层修复专题研究和效果跟踪,科学实施砾幕层修复,相关成果报我部。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优化地下水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冲洗废水经管道输送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实施分区防渗,对工业场地内危废暂存间、机修车间区域等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外排土场、道路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采用除尘器、喷雾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贮存采用封闭式仓储结构,工业场地煤炭运输采用全封闭式带式输送机栈桥。矿区铁路专用线未建成之前,产品煤外运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矸石运至内排土场充填采坑,矿坑水处理站煤泥掺入产品煤销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14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哈密市人民政府,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7/t20240705_1080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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