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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

  《暂行规定》共包括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监督管理等8个章节,提出36条具体要求。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方面,《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

  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根据《暂行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xwzx/gnxw/202407/t20240711_4592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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