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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任性”排污,使不得!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我国已进入主汛期,一些地方连续出现强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同时,汛期污染强度大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当前,部分地区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仍然突出,利用汛期违法违规排污是造成汛期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对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核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压实相关地方政府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全力以赴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摸清问题隐患底数,杜绝“无的放矢”。做好基础排查工作,围绕汛期污染强度增大的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水体,开展污染物溯源,找准查实源头,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开展污染源排查,对河流及其支沟支流附近的企业、畜禽养殖、村镇等产污单元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产污点源。开展入河排污口和藏污纳垢风险点位排查,定期对入河排污口和纳污点位进行排查整治,梳理排污点源。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排查,定期对污水雨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分析研判设备运行及处理能力短板弱项,梳理治污点源。
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杜绝“藏污纳垢”。今年5月,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反映长江流域七省市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造成污水直排、水体黑臭等问题。上一轮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曾指出,部分省份存在污水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等问题,充分说明当前需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环境基础设施消纳处置能力不足,相关污染源就会趁汛期“浑水摸鱼”,主动或被动地排放污染物。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环境容量,强化源头管控,将污染物及时处置,不留隐患。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杜绝“零存整取”。推动解决汛期违法违规排污问题,需要各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功夫用在日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通过污染物溯源,实施分类管控。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污染源,如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防出现利用汛期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不清的污染源,如养殖退水、生活垃圾、秸秆等,由政府兜底,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内容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xwzx_1/hjyw/202407/t20240708_9603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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