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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50 1890矿井水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50/1890矿井水处理站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研究,许可事项如下:

  一、项目概况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90煤矿采矿规模为120万吨/年,2015年2月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八九〇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03号)。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30平硐采矿规模为150万吨/年,2011年10月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30平硐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1026号)。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30平硐采矿规模为120万吨/年,2011年11月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30平硐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1073号)。2021年12月,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30平硐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予以批复(新环环评函〔2021〕1241号)。

  上述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矿井水、生活污水分别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井下、地面防尘、消防洒水或厂区绿化等,剩余的排入艾维尔沟河自然蒸发消耗。《报告》显示1850矿井水处理站接纳2130平硐、1930平硐矿井涌水,井下正常涌水量约为33154.78立方米/天,经井下消耗、部分回用后,以管道形式外排入艾维尔沟河;1890矿井水处理站接纳1890平硐矿井涌水,井下正常涌水量约为10539.68立方米/天,经井下消耗、部分回用后,以管道形式外排入艾维尔沟河。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矿区绿化及浇洒道路,剩余部分与处理达标后的矿井废水一并外排。艾维尔沟河是以工业用水、生活饮用、灌溉等为主要用途的多功能河流,未列入水环境规划目标,未明确水质管理目标。

  二、论证范围和论证水平年

  论证范围为1850排污口入艾维尔沟河处上游0.5千米至艾维尔沟河与阿拉沟河交汇处,共计约49.74千米。现状水平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25年。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和排放方式

  原则同意在艾维尔沟河设置2个入河排污口,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50矿井水处理站工业排污口(排污口编号:KK-650107-0002-GY-00)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10.54″,北纬43°0′29.45″,为连续排放的工业排污口。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90矿井水处理站工业排污口(排污口编号:KK-650107-0001-GY-00)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59.60″,北纬42°59′40.16″,为连续排放的工业排污口。

  四、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核定1890平硐矿井水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256.47万立方米/年。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69.25吨/年、16.23吨/年、0.33吨/年、0.1吨/年。

  1930平硐、2130平硐矿井水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989.14万立方米/年。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267.07吨/年、62.61吨/年、1.29吨/年、0.4吨/年。

  五、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与运行管理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标识牌,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将相关监测监控信息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实施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每月10日前向地方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三)接受我厅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水质水量变化,有效管控废污水和污染物排放。

  六、其他要求

  (一)落实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进一步推动节水减污和污染治理控制,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影响跟踪评估。

  (二)建设单位应积极落实矿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于矿井水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部署,科学制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推动矿井水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外排量。

  (三)加强风险防控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况下废污水应急处置措施,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三)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属地监管,同时要加强对该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指导。

  (四)收到本许可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许可文件分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五)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污水性质等任一情形发生改变,或废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ggqt/202407/aa85931c04434383b8b159dced925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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