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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 程序、救济渠道的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

  程序、救济渠道的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行政执法证编号

  刘俊江

  30515115011

  贺永刚

  30515115018

  张永平

  30515115028

  邵亚林

  30515115063

  裴宝峰

  30515115017

  赵海军

  30515115016

  徐月萍

  30515115014

  侯  飞

  30515115068

  李效芸

  30515115015

  何小英

  30515115019

  王  楠

  30515115020

  李  楠

  30515115021

  李  挺

  30515115023

  张  媛

  30515115027

  石  璐

  30515115025

  陈安龙

  30515115029

  魏学峰

  30515115030

  

  

二、执法职责

  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监督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挂牌督办。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三、执法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自治区境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职责。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发现执法人员存在应对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时,可以通过申请回避来纠正这一错误,确保执法公正进行。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407/t20240705_4587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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