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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16-2油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文昌16-2油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文昌16-2油田新建1座井口平台(WC16-2WHPA平台),先期钻生产井15口,预留井9口;新铺设WC16-2 WHPA平台与WC9-7 DPP平台间海底混输管道、海底电缆各1条,长度均为约28.4公里。同时对依托的WC9-2/9-3 CEP平台、WC9-7 DPP平台和HYSY116 FPSO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成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各类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合格的食品废弃物除外)应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铺设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修改完善文昌油田群溢油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排放要求的钻井液和钻屑采用水下排放方式,并严格控制排放速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海底电缆埋设施工应避开蓝圆鯵和深水金线鱼产卵盛期(4月至6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7/t20240705_1080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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