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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替代性修复,让“破坏者”变“守护者”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您好,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我们提醒您在经营过程中做好油烟及污水治理工作……”6月5日,赣州经开区某餐饮店的员工走街串巷,手拿宣传单,逐户宣传餐饮行业环境保护知识。

  今年2月27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经开区分局对赣州经开区纬一路雨污管网进行排查,发现当地某餐饮店的厨房废水错接至纬一路雨水管网,最终排放至外环境,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鉴于环境已无法修复,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协商,赔偿义务人选择采取餐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介绍:“赔偿义务人自行购买、印刷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同等价值的宣传资料,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为了履行赔偿义务,我们全体员工参与发放餐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单,这种方式很有意义,也让我们意识到今后要不断加强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店经营者说。当天,该餐饮店累计发放宣传单600余份,走访餐饮店140家。

  这是江西省首例餐饮行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案件。替代性修复是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那么又该如何结合实际开展生态修复?

  近年来,我省不断探索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司法实践形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将索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购买适合当地的鱼苗放流;非法狩猎、出售野生动物,要求违法者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并在管制期内每月到案发地巡逻;盗伐林木,以认购碳汇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各地通过增殖放流、护林护鸟、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再局限于经济指标的衡量。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是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替代性修复对于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减少环境损害、快速恢复生态,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和环境治理现实价值,也更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来。”今年1月至5月,我省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500件。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6/24/art_42069_493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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