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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太原市近日出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记分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实施记分制管理,对与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检验服务的质量与公正性。

  

  根据《记分管理制度》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实行一年12分的记分制。记分一次被扣12分的将被断网一年,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行一年12分记分制

  

  根据《记分管理制度》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国家、省专项监督检查、省市“双随机”检查以及日常网络远程监控等多种方式,全面监督和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将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机构进行相应的记分处理。

  

  按照单项最高分、单次检查不累加的原则实施记分。记分周期为自然年的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通过这项措施,太原市将推动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不敢作弊、不能作弊、不想作弊”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规定四大类36种情形

  

  《记分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四大类共计36种记分情形,每一类情形都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记分标准,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失真等7种情形,一经查实,机构将被记12分。

  

  若发现存在新车登记时未按要求进行环保装置查验,车辆在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现象但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等12种情形,机构将被记6分。

  

  若发现存在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检测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或上传的检验报告数据信息不一致;环境参数与实际不符等11种情形之一,机构将被记3分。

  

  若发现检验机构存在因检测仪器设备维修、软件升级、内部整改、线路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测,但未提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检测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外检PDA不能专机专用,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等专用软件以外其他软件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等6种情形,机构将被记2分。

  

  一次被扣12分断网一年

  

  《记分管理制度》明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一次被扣12分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立即暂停其网络连接,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连接,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6分、3分、2分情形的,首先按照记分值与暂停天数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可恢复网络连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及时自查整改,并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不得少于1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后,方可恢复网络连接,不合格的继续断网整改。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gzdt/sjdt/202406/t20240627_9596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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