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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2024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和环评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机构监管,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第三季度部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2023年第三及四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编制环评文件靶向复核及有关环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复核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经复核,3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核算方法错误等质量问题。经检查,1家环评单位及1名从业人员存在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相关的4家环评单位及4名从业人员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请涉及的环评单位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请涉及的建设单位立即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整改情况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功能区)审批部门。

  请相关区(功能区)审批部门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4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和环评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024年4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406/t20240625_6660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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