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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盛虹炼化一体化配套商业油气储运基地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江苏方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盛虹炼化一体化配套商业油气储运基地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苏方洋实业函〔2023〕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用海面积为188.6276公顷,陆域形成面积为182.84公顷。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堤工程和吹填工程,不包括成陆后地基处理及陆上建设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填海所用物料应符合《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30736-2014)相关要求。应进一步优化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采取延长泥沙沉淀时间、优化溢流口设计、设置防污帘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悬浮泥沙扩散范围,尽可能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施工期各类污染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等,全部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

  (三)严格按照计划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及水文动力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和结果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东海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该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太湖东海局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2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6/t20240624_1078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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