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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兵团生态环境局对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北楼14楼。

  邮编:830017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碳酸锂项目

  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区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产业区

  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锦绣山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工程,分两期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期建设1条大修渣、炭渣资源化利用生产线,二期建设1条锂辉石制碳酸锂生产线。项目用水由南园区供水管网供给;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排入南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用电由园区供给;蒸汽及天然气均依托南园区供应。项目劳动定员共计320人,其中一期工程劳动定员200人,二期劳动定员120人。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生产7200小时。项目总投资198312.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30万元,占总投资的1.68%。

  

  

  

  

  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1)有组织废气:①一期工程3条破碎、投料、球磨生产线粉尘经3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25米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9座生料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9根15米排气筒(DA004-DA012)排放;3座熟料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米排气筒(DA013-DA015)排放;焙烧窑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3级湿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根60米排气筒(DA016)排放;3条硫酸钠、碳酸锂生产线干燥废气经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25米高排气筒(DA017-DA019)排放;3条二次浸出及酸洗生产线废气经3套“三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25米高排气筒(DA020-DA022)排放。各工段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物及重金属(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均小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含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1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3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1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0.5毫克/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0.1毫克/立方米、镍及其化合物:4毫克/立方米、铜及其化合物:5毫克/立方米、锌及其化合物:5毫克/立方米);重金属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0.5毫克/立方米)。②二期工程焙烧窑粉尘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3级湿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根60米排气筒(DA023)排放;破碎、投料、球磨粉尘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排气筒(DA024)排放;酸化窑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水膜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40米排气筒(DA025)排放;熟料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26)排放;浸出及酸洗废气经“三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27)排放;硫酸钠、硫酸钾、碳酸锂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28)排放。各工段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氟化物及重金属(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均小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1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3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1毫克/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5毫克/立方米、镍及其化合物:4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相关要求,在DA001-DA015排气筒口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分别对颗粒物、氟化物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16排气筒设置一个监测点,分别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氟化物、汞、铅、砷、镉、铬、锌、铜、镍及其化合物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在DA017-DA019排气筒口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对颗粒物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20-DA022排气筒口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对硫酸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23排气筒口设置一个监测点,分别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对氟化物、汞、砷、镍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24排气筒设置一个监测点,对颗粒物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25排气筒设置一个监测点,对氮氧化物、颗粒物、硫酸雾、二氧化硫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DA026-DA028排气筒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对颗粒物、硫酸雾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无组织废气: 车间均全封闭,输送过程密闭输送;加强储罐的维护保养管理,控制来料温度,尽量采用高液位储存。定期检查管道、阀门、法兰等处的“跑、冒、滴、漏”。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控制、阀门等,机泵采用无泄漏屏蔽泵。加强贮存、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做好原料桶、管道和生产设备密封;上料工序通过输送方式密闭,并在产尘点设置收集装置;对原料堆场、渣池均采取密封措施。各类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固废厂内转运车辆应采用加盖篷布进行遮盖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小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0.02毫克/立方米,硫酸雾0.3毫克/立方米)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相关要求,每半年对厂界颗粒物、氟化物、硫酸雾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废水: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工序,设备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混凝+沉淀+中和+二级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浓度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关于师开发区企业执行相关标准的通知》(师市环发〔2021〕7号)的相关要求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并排入南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废水总排口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3)噪声:合理布局各产噪设备,选用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破碎机、球磨机、干燥机和空压机等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加装隔音罩,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小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相关要求,在厂界四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4)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一期、二期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一期、二期各自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期、二期产生的各类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期、二期各自设置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脱硫石膏、纯水制备废膜、废弃除尘布袋送至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一般废包装物出售综合利用。(3)待鉴定固体废物:

  浸出渣、滤渣,一期脱硫石膏及氟化渣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开展危废鉴定,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送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暂存。(4)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置。(5)环境风险:项目风险单元主要为生产装置、罐区储罐、废水处理站,主要危险物质为硫酸、天然气,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须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库房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库房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内部设置危险废物标志,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由专人管理,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四周墙根设置一圈导流槽,通入事故水池中,库内地面、导流槽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防渗。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切断阀门通过管道与事故水池相连;储罐设置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进料、出料管道及排水管道均设截断阀,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项目厂区设有一座4000立方米应急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经导流沟进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调蓄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

  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库、储罐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大修渣、炭渣原料暂存库,硫酸罐区,碳酸锂生产车间,浸出车间,事故水池及危废暂存间;一般防渗区为锂辉石生产线破碎车间、磨矿车间、焙烧车间、酸化窑车间、料仓、防生产辅料间及一般固废暂存间;简单防渗区为除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K≤1×10-7厘米/秒;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库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K≤1×10-7厘米/秒;简单防渗区仅进行地面硬化。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同时严防污水的跑、冒、滴、漏,杜绝污水的外溢现象,保护项目区地下水资源。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粉尘治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利用厂区南侧约900米处的园区现有水井作为上游跟踪监测井,在厂区西北侧和厂区内硫酸储罐北侧下游各设置1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水井水质开展监测,跟踪监测井和厂区西北侧(原料仓库)测频次不少于每年一次,厂区内硫酸储罐北侧下游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在一期的原料仓、一分厂车间、二分厂车间、三分厂车间、污水处理站分别各设1个土壤表层监测点和1个土壤深层监测点,焙烧窑生产区设1个土壤表层监测点;二期的焙烧窑生产区设1个土壤表层监测点,四分厂车间分别设1个土壤表层监测点和1个土壤深层监测点,全厂共设8个土壤表层监测点、6个土壤深层监测点,土壤表层监测点每年监测1次、土壤深层监测点每3年监测1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三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及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项目于2024年5月16日取得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碳酸锂项目的环保意见》。(2)项目于2024年5月16日取得了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新疆驰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碳酸锂项目的总量指标确认函》。

  0991-2890219

  

  


原文链接:http://sthjj.xjbt.gov.cn/c/2024-06-12/83421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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