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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09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何艳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提案收悉,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二、工作情况

  (一)动态掌握污泥信息。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对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集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信息,确保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被详细记录,建立本地污泥情况档案。

  (二)严格环境准入管控。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指导各地强化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综合考虑污泥来源、产量、性质、经济发展水平等,指导项目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和规模,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升。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污泥相关工作。

  (一)健全完善污泥调度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固废法》要求,由省厅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进行调度,建立常态化调度管理工作机制,如污水处理厂未及时报送的,及时通报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形成污泥监管合力。

  (二)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省级督察作用,推动污泥依法依规处理。根据《固废法》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建议省督察办开展污泥专项督察活动,将污泥违法违规堆存、处置等问题作为重点督察问题反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住建部门承担起监管职责,营造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的严格氛围,消除企业和个人的污泥非法处置念头,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继续严格环境准入管控。继续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指导各地强化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综合考虑污泥来源、产量、性质、经济发展水平等,指导项目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和规模,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升。

  2024年5月17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夏荣庆

  联系电话:0371-66309376 15516913633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政府,郑州市政协。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06-13/3007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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