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13号)等文件要求,受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开展风险评估,现针对此项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事项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本条例。
《条例》共九章七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附则。目前,《条例》草案已编制完成,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条例》详细内容可在“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n.gov.cn/web/hdjl/yjzj/dfxfg/2024043011370367504/)”查阅。
二、征求意见形式
公众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欲针对《条例》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评估单位。
三、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024-83733876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sthj.ln.gov.cn/sthj/index/tzgg/202405150922538364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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