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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成果》的解读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以下简称《更新成果》),现作如下解读。

  一、更新背景

  202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2021年6月至8月,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相继发布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二、主要内容

  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原则,全区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等优先保护类分区面积略有增加,各要素环境质量底线目标稳中有升,资源利用上线管控与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协调一致,各类管控单元的分布格局和面积占比保持基本稳定。更新以2022年为基准年(不具备2022年数据的采用最新年份相关数据),以2025年为目标年,与“十四五”规划时期保持一致。

  一是调整全区生态空间。瞄准“一河三山”生态坐标,完整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进一步纳入国家级公益林、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并与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进行校核。

  二是明确环境质量底线。在分析全区水质现状的基础上,衔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新核实了全区各开发区边界范围,结合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情况,更新了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水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衔接最新规划政策文件,综合考虑全区大气环境现状和现有成果的模型模拟结果,衔接国土三调行政区界和各开发区边界,更新了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衔接最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名录,更新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底线目标和分区管控要求。

  三是校核资源利用上线。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能源利用上线以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预期性指标。核实并更新了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突出“十四五”时期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及国家、自治区对黄河流域节水控水的最新要求,选取用水总量等5项约束性指标,作为水资源利用上线管控指标。衔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指标,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等3项指标作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指标。

  四是变更环境管控单元。以保持划定成果相对稳定为原则,采用与现有成果相同的技术路线,将各要素管控分区成果进行叠加,更新划定了全区环境管控单元。更新后,全区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321个(增加33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00个(增加43个),重点管控单元65个(减少1个),一般管控单元56个(减少9个)。

  五是修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清单内容总体保持了一定的延续性。更新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对于现有管控要求所依据文件修订、废止的,对相应管控要求进行修改、删除;对于现有清单中没有明确依据的管控要求,根据新发布政策文件和“十四五”相关规划,按照管控方向和力度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原则进行更新;系统梳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等“十四五”以来新发布或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规划,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1+4”系列文件内容增加了管控要求;各要素分区管控要求有更新的,一并更新准入清单。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zcjd/202403/t20240327_4497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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