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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积家井矿区月儿湾矿井及选煤厂项目(18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宁夏通达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积家井矿区月儿湾矿井及选煤厂项目(18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通集发〔2023〕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井田范围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和银川市辖灵武市,工业场地位于吴忠市盐池县,设计井田面积为29.15平方公里(已扣除禁采范围),设计可采储量为1.37亿吨(已扣除禁采储量),设计开采规模为18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54.6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设计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的7个煤层,煤类属不黏煤。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共划分为2个开采水平8个采区,首采区为1采区,服务年限为5.1年。项目相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为2.3立方米/吨、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为8.7立方米/分钟、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为0.63立方米/分钟、综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值为3.88立方米/分钟,为低瓦斯矿井。项目产品煤通过全封闭输煤栈桥和矿区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拟设置工业场地、矸石周转场、爆破材料库、蓄水池等4个场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斜井(井筒斜长1389米,净断面17.9平方米,提升能力180万吨/年)、副斜井(井筒斜长1389米,净断面16.7平方米)、回风斜井(净断面26平方米,回风量120立方米/秒)、选煤厂(规模180万吨/年)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6000吨)、大块精煤仓(6座,单仓容量450吨~700吨,总容量3400吨)、中块精煤仓(6座,单仓容量450吨~700吨,总容量3400吨)、末煤仓(3座,单仓容量6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1100吨)、矸石成品仓(1座,容量55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长567米,输煤能力180万吨/年)等储运工程,换热站、矿井水处理站(常规处理168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1288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600立方米/天)、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充填能力30万吨/年)、危废暂存设施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以及矸石周转场、爆破材料库、蓄水池(有效容积46万立方米)等。

  该项目为积家井矿区规划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68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以国能发煤炭〔2022〕112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18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毛乌素沙地西南边缘,属灵武煤矿区沙化治理、人工林草生态功能区,地貌以缓坡丘陵为主,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耕地次之。项目首采区和全井田开采地表沉陷最大值分别为7.3米和14.3米,地表沉陷面积分别为289公顷和2874公顷,以轻度影响为主。沉陷形式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局部区域形成沉陷台阶、下沉盆地,将形成季节性积水区。煤炭开采后沉陷区内植被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增加了土壤沙化的风险。项目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村庄、盐池人饮工程、永久基本农田、地方公益林、村庄蓄水池、养殖场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将对上述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无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煤系)及上覆直罗组承压含水岩组,以矿井水形式排至矿井水处理站。井田范围涉及4口水井,井水来自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开采沉陷将导致水井结构破坏,影响水井功能。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污水处理站及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优先避让可能受采煤影响的人饮工程、村庄蓄水池、养殖场等保护目标,并采取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等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对受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做好保护、修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预测受中、重度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采取“连采连充”等充填开采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搬迁等措施;对产生季节性积水的区域采取及时疏排等措施。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防沙治沙、防范土壤沙化风险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潜水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将可能导入潜水含水层下伏第一个稳定隔水层(古近系砂质粘土岩隔水层)的区域划为禁采区的措施。针对受影响水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常规处理规模不小于168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不小于1288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容积不小于46万立方米的蓄水池,非采暖季矿井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采暖季矿井水经处理后分别暂存于新建蓄水池和其他依托的蓄水设施,部分用于冬灌,其他满足利用条件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不小于6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浓盐水用于黄泥灌浆和蒸发结晶,结晶冷凝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达到一级闭路循环要求,不外排。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封闭贮存,输煤栈桥采取全封闭措施,原煤各转载点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原煤筛分、破碎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做好矿井瓦斯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供热以购买外部热源、采用空气源热泵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为主,空压机余热作为辅助热源,不设置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经充填系统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与矿井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浓盐水蒸发结晶后的杂盐及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制定土壤环境长期跟踪监测计划。落实原煤、矸石及其他中间产物等的放射性水平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处置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配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跟踪监测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18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吴忠市、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吴忠市、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银川市、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2月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2/t20240218_106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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