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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无废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积极推动固废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现将立法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14时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25号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号楼206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针对《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的适当性、可行性、规范性、操作性提出意见或建议,共分五个议题。

  第一议题:关于无废城市建设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情况,推行无废城市理念和无废城市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布局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第二议题:关于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2.农膜、农药包装物资源化利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3.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者通过先进技术实现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议题: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工业集聚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建设绿色园区,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持续发展、环境充分保护的发展格局。

  2.增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结合减污降碳要求,探索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途径。

  第四议题: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强化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2.危险废物数字化管控,推进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源头管理;

  3.危废应急处理机制;

  4.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区域难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

  第五议题:关于建筑垃圾和城镇污泥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2.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

  三、报名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四、报名时间、期限及产生方式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2024年2月18日17:00前,将《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纸质件或电子版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报名顺序和报名人员工作领域,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产生。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听证注意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二)听证陈述人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反映事实,并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四)听证参加人员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六、公告时间

  2024年1月22日至2月20日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心蕊,联系电话:0451-87113053

  电子邮箱:fgc87113052@163.com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附件:1.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附件1.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附件2.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3.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附件3.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52/202402/c00_31707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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