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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对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4个部委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的案件可不启动索赔程序,而“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界定,为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的办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结了广西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中的常见案例实践,借鉴兄弟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以下简称《认定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桂办发〔2018〕27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桂环发〔2023〕36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二)技术规范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三、主要内容

  《认定细则》共9条,主要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做出规定,包括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三种案件类型。第一条主要是说明编制目的、意义和依据。第二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认定规则以及处理方式。第三条从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第四条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条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对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的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不适用本细则的具体情形。第八条进一步界定相关表述。第九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以及与上位规定相衔接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zcjd/t17898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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