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我省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济南讯 为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划分方案》)。《划分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划分方案》包括工作依据、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设置审批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四部分内容。
在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方面,《划分方案》明确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不予设置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求。
《划分方案》明确了由省级直接审批入河排污口的三种情形。明确我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以进一步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方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协同办理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在市界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国控断面的”这一交界敏感且易产生争议区域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审批,有利于调解边界争议矛盾。
同时,《划分方案》明确了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明确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原则上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同时也可结合管理需求,对重点河段水体进一步细化市、县级审批权限;明确河流存在市际左右岸关系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岸线所在市负责审批,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明确排污单位所在地与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负责审批,并确定了此种情况下的设置审批程序和争议协调机制。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mykhb/202401/t20240125_468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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