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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等3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函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624号),《关于申请对文昌油田群产能释放二期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660号)收悉。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文昌油田群产能释放二期项目及文昌油田群联合调整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文昌油田群产能释放二期项目及文昌油田群联合调整项目(不包括文昌19-1WHPA平台、文昌19-1WHPC平台生产水处理装置扩容改造,文昌13-6WHPA平台新增生产水处理装置)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二、请你公司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含油生产水的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化验操作、结果记录等。

  (二)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海底管道等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对可能存在的腐蚀、损坏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引发环境事故。加强溢油应急设备管理与维护,确保发生溢油事故时能够及时、快速和有效处置。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6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1/t20240118_106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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