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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海油田G9等海域井场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滨海油田G9等海域井场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国石油报〔2023〕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滨海油田现有G9、G12、G13等三个井场建设42口调整井(G9共28口、G12共8口、G13共6口),均为利用天然能量进行开发的采油井。G9、G12、G13井场内部配套建设集油管线,合计长度分别为1165米、400米、300米;建设1条G9至T接点集油干线,长为6035米;建设1条G12至G9集油支线,长为4495米;建设1条G13至T接点集油支线,长为23米。同时,配套建设控制系统、初期雨水池等设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的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非油层段水基钻井液和钻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垃圾运回陆地处理;洗井废水、含油生产水经港东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不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铺管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加强管道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大港油田现有溢油应急计划,将本项目纳入其中,报我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池及围堰,确保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报告海河北海局,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天津市渔业、海事部门和天津海警局。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1/t20240115_1063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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