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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国环规生态〔2022〕1号),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销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明确的“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分类整改;差别处置、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原则,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农业开发、居民点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进行分类处置、统筹推进整改,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四、整改销号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10个环节。

  (一)线索移交与核实。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梳理汇总疑似问题线索,移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级生态环境、林业部门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疑似问题线索逐一开展实地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级应及时督促依法依规处理,跟踪处理进展,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二)制定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问题情况,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督导项目运营者制定整改方案。对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的整改方案,实行“一点一案”。

  (三)实施整改。县级生态环境、林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应指导监督整改实施单位,按照方案科学规范开展整改工作,加强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各级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调度整改进展,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序推进。

  (四)申请销号。整改完成后,项目运营者要根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县级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同意后,向市级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提交销号申请。

  (五)市级审核。市级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邀请市级、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代表、行业专家审查销号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整改成效并出具市级审核意见。

  (六)公示。通过市级审核的,由市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在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将相关意见反馈县级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并组织开展核实,及时向有关群众反馈核实过程和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转报整改销号申请和相关材料。

  (八)省级验收。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在接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可采取实地踏勘、随机抽查、遥感监测或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进行。

  (九)公开。经省级验收符合销号条件的问题,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备案。按程序完成整改、经省级验收符合销号条件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科学规范整改,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绝形式主义。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防止扩大规模、改变用途;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将视情况通报、约谈整改迟滞、“一刀切”、弄虚作假等问题,并按要求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wzjd/202401/t20240111_6377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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