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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有关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3〕1090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请示》(银生态发〔2023〕3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情形时,参照以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进行处罚:

  一、认定为“一般”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认定为“较重”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认定为“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迪<0951>5160509)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25_4394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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