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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中)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政治监督。

  2.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导。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4.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案件调查。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1.推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4.加强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5.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及备案审查。

  6.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1.负责对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生态环境厅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宣传工作,牢牢掌握生态环境宣传工作主导权。组织全区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适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推动政法单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创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六)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上涉生态环境负面與论信息监测预警和调控管控工作,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七)自治区党委财经办

  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八)自治区党委编办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综合执法体制。

  (九)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办

  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自治区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监督责任

  (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

  负责起草审议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十一)自治区人大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委员会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1.推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每年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5.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6.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十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监督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

  2.负责协调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地(市)党委、行署(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问责。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市)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组织实施并监督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依法在“双超双有”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监督各地(市)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组织编制全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监督指导协调美丽西藏建设、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成效评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与评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达峰行动计划,实现碳中和。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生态工作成效考核工作。

  1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6.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17.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拟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18.负责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19.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依法将环境信用信息报送相关部门,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0.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配套制度。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21.负责排放工业噪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执法监管。

  (十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优化全区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2.负责落实国家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全区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负责全区节能各项统筹协调工作,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成效开展总结和评估。

  4.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5.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引导绿色生产、消费的激励措施。推进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产品,推行绿色办公。

  6.负责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将环境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

  7.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行业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8.负责多渠道争取国家生态补偿资金。

  9.负责推进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

  10.会同农业、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编写《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修编规划》。

  11.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十五)自治区教育厅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

  3.指导学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4.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5.指导各地(市)教育部门在举行中、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六)自治区科技厅

  1.负责将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研究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予以统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区内外科研机构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3.负责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发展。指导督促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开展环境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督促园区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十七)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1.负责指导全区工业、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参与拟订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政策。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后,及时将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和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广应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承担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4.推动新能源汽车等相关领域政策实施。

  5.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6.指导工业园区合理布局,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督促园内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7.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8.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自治区公安厅

  1.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海关监管区外的洋垃圾走私及涉放射源、危险废物、外来物种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

  3.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持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依法收缴、查获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4.依法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未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管。

  (十九)自治区司法厅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活动。

  2.负责组织审核登记、管理、监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

  4.负责审查和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

  5.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

  6.研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鉴定机构及队伍建设与监管,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二十)自治区财政厅

  1.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负责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

  3.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

  4.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督促采购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加强对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协助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做好中直机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

  (二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3.负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有序推进由自治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并监督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配合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4.负责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科学有序统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5.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6.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8.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矿产开发企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土地损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9.负责地下水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10.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11.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二十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新建城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推广应用适合高原地区特性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行进行过程监管,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水平。

  3.指导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进城乡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的过程监管,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水平。

  4.指导各地(市)因地制宜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5.指导各地(市)加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6.负责拟定全区城管执法政策法规,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监督各地(市)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建立健全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制度,促进社区节水、绿化换位、垃圾分类、设施维护等有序推进。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培养社区绿色文化,开展绿色生活主题宣传。负责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引导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绿色星级标准要求。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公共建筑绿色改造。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城镇清洁能源供热。

  8.指导开展城镇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9.指导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督促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3.按职责指导各地(市)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组织对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燃烧、爆炸、辐射、泄露等问题。指导各地(市)组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泄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5.优化交通设施设置,减少建设活动对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的占用和扰动。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市)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引导货运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6.指导各地(市)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对营运机动车辆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道路运输领域黄标车和老旧车治理工作。

  7.指导各地(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柴油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统筹推进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指导各地(市)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工作。

  8.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责严格落实治理超载超限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运输市场提高长途大宗货物运输公路转铁路比例。

  9.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噪声污染监管执法。

  (二十五)自治区水利厅

  1.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2.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域及岸线的管理,指导河道采砂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4.负责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征占用河道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6.负责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审批。

  7.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适宜性开发强度和单位GDP水耗研究。

  9.负责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二十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农业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实施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4.负责指导农牧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5.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实施畜禽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6.负责指导渔业水域、农牧业生态环境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引导群众放生行为,防止水生外来物种的入侵。

  7.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8.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以及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的发展。

  9.负责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成效评估。

  10.负责规划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11.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12.负责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13.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七)自治区商务厅

  1.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各地(市)商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

  2.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4.加强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口岸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督促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工作。

  5.鼓励和引导外商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投资,督促外资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6.督促指导各地(市)开展冷链物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符合低碳、环保、低耗的冷链物流运作、执行与作业的标准化体系。

  7.指导和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八)自治区文化厅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题材的文学艺术、舞台艺术创作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深入挖掘保护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资源,弘扬高原生态文化,打造高原生态文化品牌。

  3.加强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前置审批管理,负责所审批的娱乐场所噪声监管,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函告、转办噪声、白色污染等环境问题。

  (二十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和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指导各地(市)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开展藏药材资源适宜性利用强度研究。

  (三十)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1.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督导各地(市)加大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指导各地(市)做好旅游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4.负责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开发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和全域旅游发展。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景区、旅游宾馆星级评定的重要标准。

  (三十一)区应急厅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二)自治区审计厅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三)自治区政府国资委

  1.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2.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3.负责开展对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三十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引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负责对因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行政许可证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7.严格实行企业信用监管。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推送的涉企信息,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8.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

  9.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0.协同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进行备案、发布和监督管理,加强标准应用实施推广。

  11.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检查。

  (三十五)自治区体育局

  负责登山活动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登山活动参与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持山峰、营地和路线的环境整洁,负责对登山垃圾进行收集,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三十六)自治区统计局

  1.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4.负责为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数据。

  (三十七)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

  (三十八)自治区林草局

  1.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推进重要江河流域、重要公路、铁路沿线、城镇周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防护林体系建设、防沙治沙、退耕(牧)还林还草等工程。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地建设。加大草原、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强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

  6.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起草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推进国家公园建设,逐步实现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推进建立林草长制。

  8.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不断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9.负责组织实施天然草原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草地生态监测体系。负责冬虫夏草采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采集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对冬虫夏草采集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10.负责拟定地方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

  11.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三十九)自治区宗教事务局

  指导、督促寺庙管理委员会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自治区能源局

  1.负责编制、实施自治区事权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2.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有序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打造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负责能源供应保障。

  4.负责加快推进输变电通道建设,推进清洁能源外送。

  5.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能源开发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自治区人民团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十一)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面向全区青少年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动员青少年积极参与美丽西藏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四十二)自治区妇联

  将开展绿色家庭相关工作纳入寻找推荐最美家庭工作。

  五、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十三)自治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四十四)拉萨海关

  1.按职责承担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入境监管工作。

  2.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3.负责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

  4.负责在进出境口岸开展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放射性超标物质的辐射监测工作。

  5.按职责负责打击洋垃圾走私工作。

  (四十五)民航西藏区局

  1.负责贯彻落实民航业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提升辖区行业能源利用水平。

  2.负责优化航线网络布局,引导企业完善运力配备,优化飞行程序,改善机场节能设施,控制航油消耗与排放。

  3.负责民用机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民用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加强机场周边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和污染治理。

  4.负责规范收集和处置航空垃圾、污水,保证机场相关设施稳定运行。

  (四十六)自治区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观测、预报、分析,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2.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开展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卫星遥感监测应用和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十七)区通信管理局

  1.负责组织实施通信业的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2.指导、督促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铁塔公司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督促做好通信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十八)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1.按职责完善西藏辖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绿色项目和企业融资渠道。

  4.按季对三家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绿色信贷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及MPA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绿色贷款能力建设,不断深化对央行绿色金融政策指导的认识和执行。

  5.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严格控制对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

  (五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

  1.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2.负责加强授信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3.负责指导银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绿色银行评价标准,推进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4.参与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基础和相关制度,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在全区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五十一)西藏证监局

  负责加强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六、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五十二)自治区高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加强指导各级法院环资专门化机构建设。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全区法院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发挥审判机关在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职能作用。

  (五十三)自治区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移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办理。

  6.负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七、其他

  各有关部门除按本清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抓好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年度专题报告制度,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本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具体落实情况,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新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可参照本责任清单执行。

  


原文链接:http://ee.xizang.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14_39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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