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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规定了自治区级、市级、县(区)级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省印发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文件并明确分级审批的具体边界。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前期方案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印发《划分方案》,明确我区一级水功能区具体信息,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包括划分依据、划分方案、附件三部分内容。

  (一)划分依据。明确了制定《划分方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二)划分方案。明确了国家、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负责审批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含有省界国控断面的水功能区、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黄河流域局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及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及存在县(区)际争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各级在审核时均需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市、县(区)两级在审批一级水功能区上的排污口设置时还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规定本方案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

  (三)附件。明确了全区14个一级水功能区的名称、水系、起止断面、长度(面积)及水质目标等。

  三、本《划分方案》的亮点

  一是对自治区工作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本方案在自治区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黄河流域局负责审批范围及位于市际、县(区)际容易产生争议排污口的审批权限,涵盖范围更广。二是以图表形式展示全区水功能区信息。自水利厅划转水功能区职责以来,方案首次以文件形式发布全区水功能区信息,同时以图和表格展示出来,便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水功能区信息和开展位于水功能区上排污口设置审核、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zcjd/202312/t20231201_4370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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