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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一、编制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编制《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二、包括哪些辐射类许可事项的裁量基准?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许可事项的裁量基准。

  三、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明确了辐射类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以及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四、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包括哪些子事项?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或部分终止子事项。

  五、辐射安全许可的行使层级是什么?

  (1)Ⅰ类放射源(非医疗)、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

  (2)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在自贸区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由自贸区办理。

  (3)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裁量基准特别需要注意什么?

  “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事项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不单独审批。

  七、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特别需要注意什么?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事项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不单独审批。

  相关链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4363017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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