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宁环规发〔2023〕5号)的政策解读

  

  问:修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2021年11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对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全覆盖,避免了处罚随意性,实施效果明显。

  近两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和修订,原《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宁政发〔2012〕2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处罚职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原《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细化了裁量标准。

  此次修订,既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也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起草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问:什么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什么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有哪些特色?

  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2、规定了“量罚一致”的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共十九条,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从轻和从重情形设定、适用规范、处罚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纲领性和总则性的规范。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以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截至2023年9月前颁布)为基础,按照水污染防治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固体、电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辐射污染防治类、建设项目管理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类、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处置类、环境行政许可类、信息公开类、噪声类、宁夏地方性环境保护类等14类进行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情况,新增了噪声类,共15类。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的裁量权内容,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条款处罚裁量权。同时删除并更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裁量内容。

  根据新颁布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完善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虚假验收认定的情形。

  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对实施办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在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定性、归类和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违法行为的不同轻重情节,按照不同的情节和情形,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设定轻重不同的档次,并对应具体的处罚数额,以图文表格的形式制定明确的处罚细化标准。

  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轻重情节是如何划分的?

  答: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不同的情节对应由轻到重的处罚数额。情节划分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时间或者污染物的性质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2、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域等特性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以项目的规模或者特性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3、不能以污染物或者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来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表现作为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

  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二)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问: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违法行为的具体轻重情节?

  答: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一般、严重等多种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不同轻重的程度和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处罚。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宁环规发〔2023〕5号)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zcjd/202311/t20231127_436397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