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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23年度 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5 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环发〔2022〕15号)《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藏环发〔2022〕16号)精神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将于2023年11月至12月开展全区2023年度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区从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援藏、外聘人员)、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详见《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环发〔2022〕15号)。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提供材料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原件)3份。

  3.任现职以来近3(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1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出具近3(5)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4.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首次申报的继续教育时长不作要求)

  5.职称政治考试、业务考试有效成绩证明。

  6.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7.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8.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9.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二)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1.推荐材料1份(须明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以及时聘任情况)。

  2.用人单位、当地人社、行业部门均需出具委托评审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藏人社发〔2018〕153号)第十一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须明确委托评审系列、评审等级、符合《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环发〔2022〕15号)要求。

  3.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考核意见。

  4.推荐公示表及公示结果材料。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情况进行业绩和政治考核公示,公示内容需体现申报人基本信息、业绩成果信息、政治表现、人事部门签章、公示起止日期、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方式等综合信息。

  5.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

  6.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

  四、申报方式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最新要求,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申报通过“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http://221.13.83.35:8001/ggfwpt/xz/home)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实名注册后,点击职称评审一栏,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申报。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人所在单位管理员对申报人填写的个人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审核。若存在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线上审核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提供线下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论文、奖励、荣誉等各项业务成果、继续教育学时截至12月1日。

  五、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1日

  网上申报资料补充完善时间:2023年12月2日至12月7日

  线下申报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3日

  请各地市生态环境局通知所属单位及辖区内相关企业,及时通过线上和线下报送审核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评审会召开时间及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 《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申报人线下申报材料须按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高级15份、中级11份、初级2份)。申报材料(纸质版)复印件需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或手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报送后概不退换。

  评委会办事机构联系电话:(0891)6849014、6849015

  评委会办事机构地址:西藏拉萨城关区金珠中路26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工人事处

   

  附件:1.《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环发〔2022〕15号)

  2.《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藏环发〔2022〕16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ee.xizang.gov.cn/xwzx/gsgg/202311/t20231121_389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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