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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进一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本》)。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行动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综合〔2021〕27号),将原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贵州省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2021年本》)进行修订。

  二、编制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管理。原则上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省级审批的均为报告书项目。报告表类项目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在网上登记备案。

  (二)重点管理原则。将涉及“两高”、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邻避效应”的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及跨市(州)的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其余环境风险小、环境污染程度较轻、生产工艺成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三)有收有放原则。对市(州)管理效果欠佳的项目上收,将经预判市(州)已具备承接能力的项目下放。

  三、编制情况

  (一)下放的项目

  1、将省级审批权限下放“三州”:火力发电、石化、煤化工、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国家规划矿区煤矿、露天煤矿、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贵金属采选冶炼、稀土金属采选冶炼、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省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黔南州、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输变电工程:将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下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3、油汽开采:将已开展页岩气、煤层气规划环评的区域内的项目环评下放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4、航电枢纽:不跨市(州)的枢纽项目下放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5、有色金属选矿:全部下放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6、电镀:将优先培育区的电镀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二)上收的项目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露天开采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60万吨以下项目。

  2、稀土:采选项目。

  3、环境治理: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临时暂存场除外)。

  4、玻璃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5、核技术利用:医疗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医疗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cjd/wzjd/202310/t20231009_82714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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