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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法律顾问单位比选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了加强我厅律师服务工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购买服务比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将通过比选方式选聘3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最高限价

  本项目每家律师事务所最高限价为8万元/年,超过此限价为无效标价。报价应含下述第二条规定的除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外的所有费用(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另行计费)。

  二、服务内容及工作方案

  (一)参与我厅承担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及相关立法征求意见回复;

  (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三)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的法制审查;

  (四)开展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本审查;

  (五)协助处理信息公开、信访投诉及其他涉法事务;

  (六)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培训;

  (七)接受委托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

  (八)协助指导市(州)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

  (九)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参加相关专门会议、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安排一名律师进行坐班服务,时长不少于一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服务时间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期限一般为1年。

  四、参与比选报名条件及比选材料

  (一)报名条件

  1.律师事务所

  ①运行规范,成立5年以上,执业律师人数10名以上,至少具备2名以上符合下列律师基本条件的执业律师。

  ②业绩优良,有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经验;

  ③无违法违纪记录;

  2.律师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无犯罪记录;

  ②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③熟悉环境法、行政法。

  (二)需提供的比选材料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申请。有意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1月3日前将以下材料密封后(一式六份并加盖公章)送至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616室。本次比选不接收邮寄、没有密封、逾期送达的申请材料。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单位比选报名表(见附件);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价表;

  5.律师事务所情况,包括律师数量、运行时间、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执业纪律监督制度)等;

  6.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素质情况,包括学历、执业时间、执业经历(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时长等)、律师协会任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任职情况等;

  7.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业绩情况,包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规范性文件起草、重大决策起草等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领域办理过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复议、诉讼、调解等;代理过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近3年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在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出具较有影响的法律顾问意见书;近3年内受邀参与法治培训宣传授课活动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参与比选评审:

  1.比选文件中的报价表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

  2.比选文件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

  五、比选评审的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评比打分:报价情况;律师事务所情况,包括律师数量、运行时间、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执业纪律监督制度)等;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素质情况,包括学历、执业时间、执业经历(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时长等)、律师协会任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任职情况等;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业绩情况,包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规范性文件起草、重大决策起草等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领域办理过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复议、诉讼、调解等,代理过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近3年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在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出具较有影响的法律顾问意见书,近3年内受邀参与法治培训宣传授课活动等。

  六、比选时间和地点

  在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满6家的前提下,于2023年11月上旬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比选。

  七、比选程序

  (一)抽取评审专家、监督人员;

  (二)召开比选评审会(时间待定),由专家按照比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比打分,确定中选单位名单;

  (三)中选单位名单在厅官方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八、争议和投诉处理

  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选单位名单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我厅提出。我厅在收到异议后将及时作出答复。

  九、解释

  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联 系 人:周 荣

  联系电话:028-80589107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单位比选报名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51/2023/10/25/e7b7e516796748c78979bd6bda83f6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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