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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3〕167号
项目名称广东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4~055-17、336-058-17、336-062-17,仅限槽渣、污泥,1.4万吨/年;336-066-17,仅限退锡废槽液,0.4万吨/年)1.8万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4-22、398-005-22、398-051-22,仅限槽渣、污泥,1万吨/年;304-001-22、398-004~005-22、398-051-22,不包括槽渣、污泥,0.8万吨/年)1.8万吨/年、含镍废物(HW46类中的261-087-46、384-005-46、900-037-46,仅限固态)0.4万吨/年,共计4万吨/年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32205370073XA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海寿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3年08月08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08月08日
许可有效期至2024年08月08日一年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3〕167号

  

  广东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2年8月,我厅以《关于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2〕336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7月,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年9月,项目取得我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322160205),核准能力为4.01万吨/年。

  二、根据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惠市环函〔2023〕269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4~055-17、336-058-17、336-062-17,仅限槽渣、污泥,1.4万吨/年;336-066-17,仅限退锡废槽液,0.4万吨/年)1.8万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4-22、398-005-22、398-051-22,仅限槽渣、污泥,1万吨/年;304-001-22、398-004~005-22、398-051-22,不包括槽渣、污泥,0.8万吨/年)1.8万吨/年、含镍废物(HW46类中的261-087-46、384-005-46、900-037-46,仅限固态)0.4万吨/年,共计4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为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推动落后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工作,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现代化水平。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尘器集灰、结块渣、滤饼、污水处理污泥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填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ann_wxw/content/post_4243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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