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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天一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天一检测成立于201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00MA38MU6F2R,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王村118号1#检测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天一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

  (一)报告编号:TY环检字(2023)第0092号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1.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1)实验室样品分配流转单显示,3月14日对项目编号为TY2023-0092AG0101-1101的环境空气氯化氢、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项目进行分配。原始分析记录(含图谱记录)等显示,3月15日进行了该批次样品中氯化氢、氨、硫化氢、二氧化硫的测试。但对应的大气采样原始记录(含机打单)显示,该批次样品的采样时间是3月16日凌晨,采样时长为1天,样品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2)原始采样记录显示,该批次样品中氟化物的采样日期是3月15日凌晨,采样时长为1天。但对应的原始分析记录却显示,实验室3月15日已完成分析,且得到相关分析人员确认。样品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3)委托单位“万载志成实业有限公司”距离该公司约400公里,车程需4小时以上。技术负责人(同时也是采样人)刘伟明在第一次询问时表示3月13日上午8时左右从上饶出发去万载采样,但当执法人员出具了3月13日上午8点30分采样人员就在万载开始水质采样的原始记录后,刘伟明立即改口表示是凌晨4点出发采样、明显违反常理,且无法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相关佐证材料。

  (4)原始记录显示:样品编号为TY2023-0092GW0101的地下水等样品是3月13日17点送至实验室并进入样品分配流转程序。但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表显示,地下水样品的最后一次采样时间是3月13日15点55分,不符合空间距离与时间关系逻辑,且相关人员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5)样品登记表显示:样品编号TY2023-0092UG0201-0203,TY2023-0092UG0301-0303等无组织废气(铅、镉、镍及其化合物)样品3月13日17点送至实验室,送样人周凯。实验室样品分配流转单显示,该批样品3月13日已开始在实验室内分配流转。但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表显示,该批样品的采样时间分别为3月13日17点45、18点50、19点55分。送样、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且相关人员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6)样品登记表显示: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项目)TY2023-0092UG0101-0103,0201-0203,0301-0303,0401-0403等样品于3月13日17点送至实验室,送样人周凯,采样时间是3月14日。但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表和机打单显示,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项目)的最后一次采样开始时间是3月13日16点40分,采样时长1小时。送样、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且原始记录和采样器机打单显示的采样时间不一致,相关人员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样品登记表显示;无组织废气(氟化物、铜、锰等项目)TY2023-0092UG0101-0103,0201-0203,0301-0303,0401-0403等样品于3月13日17点送至实验室,送样人周凯。但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表和机打单显示,氟化物、铜、锰等项目的最后一次采样时间是3月13日20点00分,采样时长0.5小时。送样时间早于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相关人员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且没有相应原始数据

  检测报告(正本)显示的采样时间为3月13日和3月14日,但原始记录显示有3月15日和3月16日的采样记录,与检测报告(正本)不符。

  3.伪造监测签名

  (1)原始记录样品登记表显示,采样员“洪道成”在3月13日17点将部分样品送至实验室,但噪声采样原始记录却显示,“洪道成”从3月13日下午16点25分至22点36分,与“徐浪、黄鹏、刘伟明”等人在进行生产噪声监测。经调查询问:洪道成、黄鹏、刘伟明均未参与夜间的噪声采样,但均在采样原始记录中签名,属于伪造签名。同时“洪道成”实际13日未返回上饶,但当日的样品登记表中送样人均为“洪道成”,属于伪造签名。

  (2)3月14日的无组织废气(铜、锰、氯化氢)项目的采样记录中显示,采样时间从上午8点05分至11点20分,“洪道成、黄鹏、刘伟明”在采样人员处均进行了签名。3月14日的环境空气(氯化氢、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项目的采样记录中显示,采样时间从凌晨0点开始至次日凌晨,“洪道成、徐浪、黄鹏”在采样人员处均进行了签名。但经调查询问,“黄鹏、刘伟明”于3月13日夜间送样回上饶,次日近中午才返回万载继续采样,从时间逻辑上无法参与相关采样活动,属于伪造签名。

  (3)3月15日的环境空气(氟化物、铅)项目的采样记录中显示,采样时间从凌晨0点开始至次日凌晨,“洪道成、徐浪、黄鹏、刘伟明”在采样人员处均进行了签名。但经调查询问,“黄鹏、刘伟明”于3月14日夜间11点10分送样回上饶,从时间逻辑上无法参与次日凌晨开始的相关采样活动。

  (4)3月16日的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镉、砷项目)的采样记录中显示,“洪道成、徐浪、黄鹏、刘伟明”在采样人员处均进行了签名。但经调查询问,“刘伟明”表示3月14日夜间送样回上饶后,未再参与后续的采样活动。

  (二)其他监测不规范问题

  1.报告编号:TY环检字(2023)第0018号出具监测报告不规范。此前发现线索:该份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1月17日,但委托外省检测机构(杭州普洛塞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析时间是1月14日至1月19日。现场核实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因检测日期存在问题,该份报告已作废,并重新出具了编号为TY环检字(2023)第0018号-A的检测报告,但上传至我省自行监测管理平台的仍为已作废的检测报告。

  2.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采样设备领用及归还未进行统一管理,只记录了日期,未记录具体交接时间。

  3.任务编号TY2023-0092中各个点位的昼、夜间噪声监测标准差(SD值)相同;监测报告缺少采样人员、样品编号;废气镉每次的实际采样体积约5m³,不满足方法要求的10m³采样体积;点位IG01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折算系数与方法要求不一致。

  4.TY环检字(2022)第0085号检测报告中,地下水萘、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检测项目原始记录单上的取样体积错误,导致监测结果错误;铊、钴、钡、钼检测项目分析日期超过时效;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与项目任务联系单的委托单位不一致;检测报告有分包项目,但原始记录中没有分包合同和分包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我厅向天一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天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10月31日,天一检测原法定代表人尹宏俊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天一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

  四、事实认定结论

  1.天一检测的检测报告(TY环检字(2023)第0092号)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的判定情形。

  2.天一检测的检测报告(TY环检字(2023)第0092号)存在检测报告(正本)显示的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的采样时间不一致的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

  3.天一检测的检测报告(TY环检字(2023)第0092号)存在采样人员在未参与采样活动的情况下,在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名的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的“(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判定情形。

  五、天一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1.天一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天一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下:

  1.将天一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2.将天一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

  3.将查处情况适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禁止天一检测参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

  4.将天一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

  序号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公示时隐藏后四位)

  备注

  1

  法定代表人

  尹宏俊

  36230119890324****

  2023年6月

  20日前担任

  2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采样员)

  刘伟明

  36232119900123****


  3

  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林益苗

  36232119890123****


  4

  采样员

  洪道成

  36230119920924****


  5

  采样员

  黄鹏

  36232419970908****


  6

  采样员

  徐浪

  36232219980423****

  已离职

  7

  报告编制员

  诸葛年峻

  36230119910712****


  8

  报告审核(报告主管)

  黄路潮

  35010319890525****


  9

  采样审核人员

  秦俊

  36011119930731****


  10

  送样员

  周凯

  36232219950324****


  11

  接样员(分析人员)

  郭豪

  36240219991005****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3/11/9/art_42164_4674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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