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五交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五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2021年第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厅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2/23/art_83843_10355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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