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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9〕264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继续开展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债券贴息

  (一)支持对象

  1.省内非金融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成功付息,且募投项目位于省内的绿色债券,主要包括: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

  (2)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2.上年度已获贴息的绿色债券,可申请第二年度贴息。

  (二)贴息金额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2021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支债券(以相对应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若某支债券存在分期发行情形,则按照每期的年度利息支付金额确定贴息金额,但每年各期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2.若发行人同时申请对绿色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贴息,或发行多支债券的,则贴息金额分别计算,但每年对单个发行人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绿色债券:(1)贴息申请表(附件1);(2)核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交易流通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复印件);(4)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付息/兑付通知书以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

  2.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1)贴息申请表;(2)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以及募集说明书(复印件);(3)债券发行情况公告或挂牌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复印件);(4)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1)贴息申请表;(2)接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复印件);(4)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留存1份。

  二、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

  (一)支持对象

  省内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入上市流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

  (二)奖励金额

  根据绿色产业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

  1.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请单位在上一年度满足两个及以上的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应合并提交申请。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附件2);

  3.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处于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江苏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2)处于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需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申请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4)境外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境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发行股票上市的书面材料,英文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留存1份。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一)支持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且保险标的位于省内的企业(单位)。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且营业场所位于省内,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正式文本。投保日期以环责险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单位)按不超过年度实缴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3);

  2.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以及保险费支付证明(复印件);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提供原件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复印件由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核对与原件无异后,原件退回投保单位,复印件留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备查。

  四、绿色担保奖补

  (一)支持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募投项目应位于省内)、我省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供担保的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担保日期以担保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奖补金额

  1.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担保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的,每支债券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业务,对出现代偿后实际损失金额的30%进行补偿,单支债券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绿色债券担保奖励:(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绿色债券担保奖励申请表(附件4);(4)发债担保合同以及收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5)担保绿色债券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2.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5);(4)发债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5)代偿通知书、履行代偿票据以及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复印件);(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留存1份。

  五、其他要求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门要抓紧向当地企业(单位)布置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要求各申报单位真实、合规开展本次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存在虚构或伪造数据、材料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限制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门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于4月2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具体包括:绿色债券贴息汇总表(附件7)及有关申报材料、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汇总表(附件8)及有关申报材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9)、绿色担保奖补汇总表(附件10、11)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财政局的资金申请文件及各项汇总表,须正式行文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汇总表(Excel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zxzx@jshb.gov.cn。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

  

  附件:1. 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申请表

  2. 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

  3. 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4. 江苏省绿色债券担保奖励申请表

  5. 江苏省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

  6.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7. 绿色债券贴息汇总表

  8. 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汇总表

  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

  10. 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汇总表

  11. 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汇总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财务与审计处 苗莉,电话:025-86266106,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吴朋生,电话:025-58527223,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省财政厅金融处 洪茂勋,联系电话:025-83633716)

  附件附件1-附件11.doc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3/24/art_83843_10388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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