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石家庄腾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威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石家庄腾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2021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年产2800吨机械配件新建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液氮年使用量15吨、最大储存量为3吨,未针对液氮泄露的环境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明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影响途径,并提出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厅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邮政编码:210036,电话:(025)86266082) 特此公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7/25/art_83843_105511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2024-09-18]
- 【图解】山西省固体废...[2024-09-18]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2024-09-18]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一图读懂 | 《生态...[2024-09-18]
- 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2024-09-18]
-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2024-09-18]
- 【图解】山西省固体废...[2024-09-18]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2024-09-18]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2024-09-18]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09-18]
- 一图读懂 | 《生态...[2024-09-18]
- 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