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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1.目前国土部门按照三调工作方案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相同)进行收储,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调用地分类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有不同。那么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应执行哪个用地规划?

  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指南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上述指南对“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有具体说明。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执行。

  2.一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100米内有不成建制的三、两户居民,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二是如果发生环境信访,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予以查处。三是沟谷中的小溪、支流是否可以算作功能水体。

  答: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城镇居民区、文教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村屯尤其是散户,不属于人口集中区,不适用该款规定。(3)沟谷中的小溪、支流是否为功能水体,需要依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中地表水域的功能区划成果执行。

  3.采取单纯物理混合、分装工艺,生产化学品(化药)的化工(医药)企业是否可以不进入化工园区。

  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5号)中明确提出:“新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外,禁止新(扩)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项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要求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另外,项目的入区还需要执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4.很多规模化养殖场是由家庭式养殖壮大起来的,不在禁养区,但是周边有居民、河流。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可以备案登记。

  答:

  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环评工作,并根据环评结论履行相关手续。

  5.环评编制过程中“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是应分析省级三线一单还是地方市级“三线一单”,还是两个都应分析?

  答:

  原则可只分析地市级。地市级“三线一单”是对省级“三线一单”成果的细化,各地成果细化过程中衔接了当时最新的开发区矢量边界等等技术成果,省级“三线一单”成果目前尚未进行优化更新,尤其是针对清单部分,全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的总体准入要求无法涵盖到具体的每一个县市区,各地的细化成果是在当地发展定位以及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基础上的细化更新,更具有针对性。

  6.“三线一单”中优先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的具体管控要求是什么?

  答:

  “三线一单”中综合环境管控单元通过衔接水、大气、生态、土壤、资源要素分区成果划定。环境管控单元以行政边界为基本骨架,以水环境管控分区为基础图层,采用并集法综合划定环境管控单元。采用分级划定的原则,分别划定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结合《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相关管理要求,突出对黑土地的保护,将要素分区中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态空间、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农产品主产区中黑土地保护区)纳入全省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划定时衔接环境质量底线,将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入重点管控单元,与划定后的优先保护单元叠加,重叠区域确定为优先保护级别。

  综合管控单元是各要素的叠加分类之后的成果,具体针对于每一个单元,应根据其所在单元各要素的属性,执行相应的管控要求,例如:生态保护红线按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之外的一般生态空间参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管控。

  7.规范环评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的思路。

  目前对于规划环评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及环评表中都要分析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但各环评单位的技术人员对“三线一单”成果内容了解深度不一,从而导致这部分内容五花八门。而且,目前我省和市级三线一单,只公布了实施意见,具体管控单元及具体要求及图件未对外公布,因此评价深度也不够,特别是在优先保护单元的项目,分析深度明显不够。这样下去,对于一个环评单位甚至一个省的环评文件质量势必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请按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两大类对其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内容及深度要求给出个大致统一的提纲,并尽快发布“三线一单”具体管控单元及管控要求及具体图件,便于环评单位查询。

  答:

  目前“三线一单”信息平台已经建成。对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尤其是规划环评因其涉及的范围广面积大,建议将其规划范围与“三线一单”各要素进行叠图分析,分析各要素的管控要求,明确各要素涉及的规划区域及管控要求符合性。

  8.关于项目所处地下水环境敏感性判定问题

  目前省内各家环评单位对于某建设项目所处地下水环境敏感性问题的判定方法不统一,什么样的都能通过专家评审,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目前有以下几种,希望能给个大致统一的规定。

  有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单位主办的2016 年第38卷第4期《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中梁鹏的论文《优化评价内容严控新增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解读》中“2.5 评价工作分级”中相关方法,即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的,从而判定地下水分散式水源地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外补给径流区的保护范围的,最终判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敏感程度;(2)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9)中相关规定确定地下水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从而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所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3)用《水文地质手册》相关公式计算集中式水源地抽水半径作为其补给径流区的,由此判定建设项目所处集中式水源地补给径流区的相对敏感程度。

  

  答:

  2016版本地下水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明确说将原“敏感”所指的“准保护区”明确为“水源地的缓冲区”,“较敏感区”明确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缓冲区以外的不小于2000天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不小于2000天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注释中明确“缓冲区”系指依据 HJ/T338 的公式法,在二级保护区外围设定不小于2000d 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见附图;未设定保护区的,依据 HJ/T338 的公式法,为水源井外围不小于3000d质点迁移路径所确定的范围。当按照 HJ/T338 的公式法计算所得的缓冲区范围大于补给区时,以补给区边界为缓冲区边界。

  对于敏感区的确定较为明确,而较敏感区的确定采用《优化评价内容 严控新增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解读》中的方法跟地下水导则征求意见编制说明中的方法思路是一致的,因此采用划定迹线范围的方法确定是可行的。       

  

  9.医院污水处理站使用的活性炭是否为危险废物?

  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鉴别。

  10.污水处理站小型地埋式产生的有异味气体是否要求有组织排放?

  答:

  建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结合其环境影响程度进行明确。

  11.汽车拆解项目的切割废气产生量很小的情况下,估算能达标,是否再需要收集处置。

  答: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需要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进行确定,建议据此名录,结合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根据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废气环境管理要求予以确定。

  12.周围没有声环境保护目标时,是否进行质量现状评价?

  答:

  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声环境保护目标时无需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对于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具体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确定。 

  13.实行承诺制的项目是否需要专家审查?

  答:

  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要求,其中专家审查意见并不是该文件要求的必要件之一。

  14.希望省厅对于告知承诺制制度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方责任义务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

  答:

  《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文件中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责及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15.关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环评问题

  开发区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发区个别人认为环保部门推卸责任,不愿意配合盖章。有的项目建设单位也不愿意去找开发区盖章,认为告知承诺制更麻烦。还有的开发区的各专业园区里,同类项目环评内容基本差不多,就是项目单位名称不一样。

  建议: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有规划环评,基础设施完备,不新建锅炉,不产生生产废水,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报告表项目,改为登记表备案即可。 

  答:

  《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19】)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告知承诺制。

  16.项目建设方案由多个工程组成,其中部分工程不纳入环评管理,是否可以只针对纳入环评管理的工程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对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工程内容进行简单环境影响评价?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二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定。”,为了突出项目的整体性,建议针对名录未做规定的工程内容,在突出环保措施等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其他内容应予以简化或者不予评价。

  17.《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何界定?

  答:

  可参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第6.3.1条中相关内容。

  

  18.企业在饭店回收厨余垃圾,采用压力(或者离心)的方式进行固体和液体分离,然后加热将水和废油分离,进行装桶,收集的废油自己不加工,外售给有资质企业再利用。该类企业除加热锅炉外,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第106项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还是参照第85项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厨余垃圾回收分离出废油后外售,并不对废油加工处理,参照第85项报告书中的废油加工处理是否合适?

  答: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指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 废气等]中回收,或经过分类,使其适于进一步加工为新原料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理活动,根据此定义上述所列活动属于此类,另外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19.环境空气达标区,建设燃气锅炉,是否需要测颗粒物、氮氧化物背景值?

  答: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燃烧后主要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均属于基本项目污染物,无需补充监测。

  考虑氮氧化物与二氧化氮存在规律的气态污染物转化,可以二氧化氮表征;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并且排放特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的,应补充监测氮氧化物。

  20.编制报告表的燃生物质供热锅炉房,所排烟气中污染物包括汞及其化合物,500m范围内有居民区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是否需要进行专项评价?

  答:

  应根据生物质燃料类型、成分情况(尤其汞等金属元素)、燃烧过程汞及其化合物生成条件,分析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是否存在、排放水平是否达标检出限。在此基础上,如源强核算过程汞及其化合物存在,则建设项目属于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开展大气专项评价。

  21.《吉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的“全省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是否属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

  

  答:

  《吉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可作为全省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结论。建设项目环境空气评价等级为一级评价的,建议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的达标区查询结果或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的评价方法判定达标区,并进行大气环评预测。

  22.关于油田废弃泥浆相关问题

  油田在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泥浆,经处理后的固废,经检测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固废回填到天然或非天然坑塘(挖土、采砂形成)修复地表,在项目环评时,是按照一般工业固废物处置还是土地整理项目评价。

  答: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3.11对回填的定义:“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可知,采用废弃泥浆处理后的固废(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到天然或非天然坑塘(挖土、采砂形成)修复地表,属于该定义范畴,同时根据该标准中第8.2条:“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 8.1 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中的相关要求,建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类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3.关于土砂石矿露天开采土壤评价内容的疑问

  (1)类型的疑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84-2018,土砂石矿露天开采属于生态影响型还是污染影响型?

  (2)监测内容的疑问

  若属于三级及以上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84-2018,需根据现状监测布点原则进行土壤因子的现状监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中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矿山开采并不存在上述因子,是不是可以不用进行现状监测?

  答:

  (1)项目的影响类型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及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综合判定。

  (2)属于三级及以上评价的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7.4现状监测要求开展现状监测。根据矿山开采特征的选取基本因子及特征因子。

  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6.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如何界定?

  答:

  应根据拟建项目地理位置、项目类型、生产工艺及设备,以及环境影响情况等进行综合判定。

  25.目前规划编制成果参差不齐,导致规划环评的深度不够,规划环评和规划的联动不明显,如何解决?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八)条:“受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承担规划环评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技术能力,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管理,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工作。如实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反映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规划实施面临的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在规划环评阶段与园区管理机构保持充分互动,客观、科学地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污染物减排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可知,规划环评机构,应在规划环评阶段与规划编制机关保持充分互动和良好沟通,提高规划环评成果质量。

  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2021年试行)》中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如何理解?是评价范围内就属于环境影响范围吗?

  

  答:

  依据环境要素导则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范围,识别其中的环境敏感区,并判定环评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范围和评价范围不是一个概念,环境影响范围一定包含评价范围。

  27.省评估中心能否制定规范化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流程。由于该项工作,市局层面接触时间较短,迫切需要省厅、省评估中心对该项工作制定统一化的流程管理方式,对市级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答:

  吉林省已制定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1】42号)。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mhd/hqzc/202303/t20230327_2305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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