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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1.对于一些固废,根据危废名录,在界定是不是危废的时候还是会有些模糊,比如焊接工序,焊接除尘装置产生的废滤芯,算不算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诸如此类问题,除了做危废鉴定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900-041-49指的是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针对于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滤芯,需要根据处理烟气的特性予以鉴别,如:处理含铅废物(以明确列入危废名录的)等,则属于含有或沾染含铅废物的毒性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别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鉴别。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小型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站采用的“格栅集水池-絮凝沉淀池-消毒池接触池”等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无生化处理过程,这种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的产生量应较少,是否仍需要采用有组织排放。

  答: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15)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下及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根据该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至于是否需要有组织排放,没有硬性要求,但是需要确保污水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中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mhd/hqzc/202303/t20230327_2305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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